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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08      信息来源:党政办      文字:党政办      编辑:吴冰      点击: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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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2021109日第26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22511日第10次院长办公会修订)

  1.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合同管理工作,防范法律风险,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院及直属单位一方为主体订立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书)、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确认书、承诺函或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

学院和学院直属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人事关系的协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对合同的起草、审核、签署、履行、变更、解除、归档、备案以及其他与合同相关的事项进行管理。

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是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合同归口管理。

第二章 合同的管理

 

第四条 提起合同需求的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承办部门是合同管理的主责部门,办理合同订立和履行等相关事务。

合同承办部门按照业务归属确定。不属于本部门业务的,业务需求部门应提请业务归属部门发起合同。不能确定业务归属部门的,由需求部门提请分管院领导确定合同承办部门。

财务处、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党政办公室、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及与合同相关的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合同管理职责。

第五条 承办部门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合同的业务审核,并出具合同项目分析意见;

(二)组织合同项目谈判;

(三)起草合同文本;

(四)提请合同审核会签流转;

(五)组织合同履行;

(六)负责本部门合同及相关文件的备案、归档和保管;

(七)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争议处理等全过程负责;

(八)处理其他与合同订立、履行有关的事宜。

第六条 需要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议的事项,承办部门在发起合同会前应先提交相关会议审议。

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议时,承办部门出具的项目分析意见,应包括对项目进行业务背景分析、合同相对方履约能力分析、经济可行性分析、其他风险因素分析等。

合同相对方履约能力分析包括核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产、信用、担保、知识产权等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涉及重大风险的,应当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资信调查和评估。

第七条 财务处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对合同出具财务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合同经费是否列入预算计划,资金拨付和使用等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及本单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二)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财务收支事项;

(三)协助承办部门监督合同财务收支的执行情况;

(四)处理其他与合同订立、履行相关的财务事宜。

财务处办理付款事宜,应当审查合同原件。

第八条 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对合同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合同条款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订立原则,合同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合理,合同签订是否超越本单位职权或业务范围,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法律风险;

(二)对涉及重大事项、重要项目或大额资金的合同,根据需要由本单位法律顾问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参与、协调本单位合同纠纷的处理,自行或会同法律顾问机构办理相关仲裁、诉讼事务。

第九条 党政办公室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合同审核会签程序进行审查;

(二)负责合同的统一编号;

(三)负责合同的盖章;

(四)负责合同用印的管理和登记;

(五)负责保存盖章后的合同原件一份。

第十条 审计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二)对合同签订过程的规范性进行审核;

(三)对合同的履行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合同的内容

 

第十一条 合同应当按照项目具体情况明确约定合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产品的名称、型号、数量、质量、单价等,项目或服务的名称、范围、内容、提交成果等);

(三)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完成期限、进度安排或工作计划;

(五)质量要求(服务标准)、检验与验收方法;

(六)合同价款、付款方式及时间;

(七)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八)合同变更与解除;

(九)知识产权归属与保护;

(十)信息安全管理与保密义务;

(十一)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

承办部门使用格式合同时,应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进行修改。

使用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承办部门应认真审核合同内容,公平确定双方的权利。

承办部门对合同内容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标的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避免使用笼统、含糊的语言。

第十三条 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明确、具体、对等,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

第十四条 合同中对项目质量要求(服务标准)、验收标准及方法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对于产品采购合同,无法在交付时进行验收的,可将产品的验收分为表面验收和质量验收;对于服务采购合同和技术合同,可将工作成果的验收分为阶段验收和总体验收。

对于分阶段验收的合同,原则上应当使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合同价款。特殊情况下,经财务处批准可以采取其他付款方式。

第十五条 承办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要求合同相对方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涉及科研、软件开发、网页设计等知识产权的合同,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要求合同相对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未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承办部门应当对合同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做出明确约定。对于约定本单位拥有知识产权所有权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第十六条 对于涉密项目,按照保密规定加强管理,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可根据合同具体情况,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等。

第十八条 合同应当明确有效期。合同有效期原则上不应超过五年,不得订立期限明显不合理的合同。确需签订五年以上的合同,应当充分论证,并经法律顾问机构审核后由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合同相对方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应与合同相对方义务、合同相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等且能够执行。

第二十条 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或诉讼地点原则上以约定学院住所地仲裁机构或法院。

 

第四章 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一条 合同订立一般包括以下流程:

(一)承办部门发起合同会签。承办部门发起合同会签时,应将合同文本、相关会议纪要、中标通知书、项目分析意见、订立合同必要性等与合同有关的材料一并上传;

(二)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进行合同审核;

(四)合同标的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

(五)合同标的金额在1万元-5万元(含)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核;

(六)合同标的金额在5万元-10万元(含)的,分管院领导审核后,由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核;

(七)合同标的金额在10万元-30万元(含)的,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核后,由院长审核。

(八)合同标的金额在30万元-50万元(含)的,由院长办公会审议;

(九)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的,由党委会审议。

(十)党政办公室核对确认后盖章。

没有合同标的的有关框架协议、战略合作协议等,由分管院领导审核;重大合同由分管院领导报院长审核。

第二十二条 合同会签完毕后,承办部门应当凭《合同会签审批单》到党政办公室办理用合同印手续并登记。党政办公室确认审核会签程序完成后,直接从电脑终端下载审核会签完毕的合同。党政办公室不得接受承办部门打印的纸质合同。党政办公室应当严格执行本单位用印办法,不得在空白合同书上盖章。合同约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生效的,党政办公室在盖章前应当审查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字。

第二十三条 承办部门应当核对并确认合同相对方签署人员的合法性、合同上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与签约主体名称的一致性、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附件材料的完整性等情况。合同各方应当签字、填写日期,加盖合同章或者公章,并加盖骑缝章。签署合同的各方签字人应是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授权的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合同文本数量属于我方保存的应当至少3份,承办部门、财务处、党政办公室各执一份。属于政府采购或非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增加一份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承办部门应当在合同正式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交财务处留存。

第二十五条 合同履行期间,承办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负责履行本单位在合同中的各项义务,积极与合同相对方及本单位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合同按时履行;

(二)及时掌握合同履行情况,负责对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相对方提交的产品或工作成果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及时发现并防范风险;

(三)按照合同约定适时检查合同项下的义务是否履行完毕,并按合同约定和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结算。

第二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包括合同标的、项目范围、完成期限、提交成果、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验收标准等),承办部门应当书面说明原因,按合同订立的审核会签流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意见,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通报财务处和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形成联合处置方案,保障学院合法权益:

(一)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相关政策重大调整;

(二)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合同相对方财产状况或经营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

(四)合同相对方出现重大违约或预期违约;

(五)不可抗力等其他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情形。

需要协商解除合同的,按照合同订立审核流程,与合同相对方签署书面解除协议。

因合同相对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应依法追究合同相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或可能发生争议时,承办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应当予以协助。解决争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取得的相关材料,承办部门应当妥善保存并及时整理、登记、归档,并在合同履行完毕经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审核后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

(一)合同文本、补充或变更协议;

(二)合同相对方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分析核实材料;

(三)合同谈判、协商材料;

(四)订货单、验收单、测试报告、文件确认材料;

(五)合同会签单、审核意见、批准文件;

(六)往来信函、文件、传真、电子邮件、财务票据、凭证、通知、会议纪要等履约资料;

(七)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授权委托书、调解文书;

(八)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三十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订立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遵守《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其他资金开展的非政府采购活动订立的采购合同,应当遵守《四川财经职业学院非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学院基本建设招投标订立的合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经办人及有关工作人员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超越本部门职权、业务范围,或未经授权、超越授权范围、滥用代理权,或擅自变更经审核、批准的合同文本内容,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虚构事实订立合同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经济领域法律法规、财务和预算管理制度订立合同的;

(四)在磋商、订立、履行合同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与他人恶意串通、利用合同谋取私利,或遗失、篡改、擅自销毁合同及相关文件,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泄露合同所涉及秘密信息,或签订明显不合理期限合同,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未及时妥善处理合同纠纷或擅自放弃权利,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其他依法依规需要追究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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