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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合法性审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08      信息来源:党政办      文字:党政办      编辑:吴冰      点击: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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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合法性审查管理办法2022613日第12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合法性审查工作,推进依法治校,提升学院治理能力,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合法性审查管理办法》《四川财经职业学院章程》《四川财经职业学院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法治工作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下事项,在作出决议或决定前,应当送交负责法治工作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重大决策事项。即需要党委、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涉及法律风险的事项。但不包括人事安排、资金分配、工作推进等与法律无关的事项。

(二)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各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

(三)合同。包括具有资金给付内容的合同和没有资金给付的各类战略合作协议、框架协议等,以及人事管理合同、劳动合同。

(四)答复、回复。对师生涉及法律问题投诉的答复、回复,对其他单位的通知函、律师函的回复,应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就有关专门问题所作回复。

与党的建设有关事项,不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第三条  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决策文本;

(二)征求意见情况;

(三)需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应提供相关材料;

(四)政策依据及经验借鉴材料。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文本(草案);

(二)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书;

(三)征求意见情况;

(四)需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应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条 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应提交合同文本以及合法性审查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六条  答复、回复的合法性审查,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答复、回复的文本(草案);

(二)作出决定的依据;

(三)相关证据。

第七条  合法性审查的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负责法治工作的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分别出具以下意见: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出具通过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二)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与上位法冲突,出具建议修改完善的审查意见;

(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送审材料不齐,出具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补正材料的审查意见;

(四)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出具不予通过或提示法律风险的审查意见;

(五)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改革性探索事项,出具提示法律风险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六)不属于合法性审查范围,退回相关部门并说明理由。

负责法治工作的部门认为有必要,可提请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九条 对于法治工作部门出具存在问题的合法性审查意见,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对送审事项进行修改、调整、补充完善后,重新送交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  党政办公室在公文办理流程中,对应当经过合法性审查而未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应当退回相关部门(单位)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

第十一条 负责法治的工作部门对合法性审查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目标考核时扣减相应分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负责法治工作的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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