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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招生考试监督检查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29      信息来源:纪检监察办公室      文字:无      编辑:张然      点击:      分享到: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招生考试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院招生考试各项工作安全、有序、顺利进行,切实维护招生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平性,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建立完善招生监督制约机制

   第二条  学院成立招生考试委员会、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决策机制,严格决策依据,规范决策程序。招生计划编制、招考办法、录取标准、预留计划使用原则和标准、特殊类型考生入选资格名单、录取结果等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纳入集体决策范畴,经学院招生考试委员会按照集体决策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决策,对表决情况进行如实、详细记录,表决人对自己的表决意见进行签字确认。集体决策事项涉及违规的,按照表决情况进行追责。

    第三条  建立健全考试安全保密制度、集体决策制度、利益冲突回避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新生入学抽查复核制度等招生管理制度。

第四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作为招生考试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严格执行各项既定的决策。

第五条  监察审计处对招生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一)负责对招生考试工作的决策、组织、执行工作进行全员、全程、全方位监督。

(二)对招生录取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招生管理制度完备性、合规性和廉洁性进行监督检查,其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招生考试政策相关规定,不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第三章 单独招生考试考务安全监督检查

  第六条  加大硬件设施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保密室及考场达标,配足配齐保密设备。确保作弊防控系统、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等能够正常使用。各考点配足配齐第二代身份证识别仪、信号屏蔽仪、金属探测仪等必要的防作弊的设备。 

第七条  严格对考务人员选用的把关。

(一)确保选拔政治可靠、法纪意识强、责任意识强的工作人员负责有关考务工作。

(二)加强对考务人员的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落实全员培训要求,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使其牢固树立“考试安全是第一要务,安全保密是生命线”的意识,全面掌握考务安全操作的应知应会。 

第八条  加强安全保密制度建设的监管。

(一)按照《保密法》规定,建立健全考试安全保密制度体系。

(二)加强对命题、制卷、运送、保管、分发等关键环节考务安全制度及操作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强化责任落实机制。

(一)将考务安全保密责任逐一分解,落实到岗,责任到人,层层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明确保密工作要求和保密内容。

(二)落实巡考制度,加强对考风考纪及考务人员、监考人员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相关规定,对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及失职渎职工作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确保考试平稳有序进行。 

第十条  加强考试数据安全性的监督。

(一)试卷扫描数据光盘要按照纸质试卷同等密级设密,试卷扫描数据光盘、考试成绩数据光盘要及时报监察审计处备案保存。

(二)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的面试过程须全程录像,考生报名申请、笔试答卷材料及面试录像要报监察审计处备案备查。

第十一条  监察审计处对单独招生考试安全工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硬件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责任落实机制建设等各项建设都落实到位。 

第四章 招生录取政策及执行情况的执法监察

第十二条  监察审计处对招生章程进行审核,尤其要加强对自主招生简章考核办法、工作程序、入选考生确定规则、录取优惠分值设置等内容的审核把关。对招生章程报送核准备案并据此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监察审计处加强对自主招生的监管,普遍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

(一)对自主招生集体决策、安全保密、回避、信息公开等制度的建设及其执行情况进行严格检查。 

(二)对于发现有暗箱操作、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问题的人员,一律立案查处,严肃处理。

(三)加强对自主招生初试、面试及专业测试等各个环节的考务管理、工作程序、工作纪律等方面的过程监督,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确保规范操作和廉洁运作。 

第十四条  完善招生录取结果复查制度。

(一)监察审计处会同招生就业处组织专家对录取结果尤其是自主招生录取结果进行抽查。

(二)对于在抽查和复核中不达标或通过“点招”等途径违规录取的学生,一律不予学籍注册;已经注册学籍的,要坚决予以取消,对相关责任人,实行倒查追责。 

    第五章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第十五条  切实履行教育部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相关规定,主动、全面、准确公开招生录取相关信息。 

   (一)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扩大信息公开范围。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和职责分工,规范公开程序和内容,确保招生信息“十公开”,确保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凡涉及考生切身利益的,需要公众知晓和参与的,反映招生考试机构办事程序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的信息等属主动公开的招生信息都要及时、主动公开,并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开展依申请公开工作。建立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制度,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监督检查。 

(二)监察审计处加强对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将信息公开与加强社会监督相结合,监察审计处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 

(三)落实信息公开责任。对未认真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公开工作不到位的情况,要责令相关部门限时纠正或改进,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要按照“谁公开、谁负责解疑释惑”的原则,及时回应处理公众质疑和问题,督促建立健全舆论引导机制、虚假信息澄清机制和非法招生预警机制。 

第六章 落实工作责任制,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第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招生考试职能部门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强化招生责任制的落实,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一)加强对招生工作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党政领导干部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相关规定,依法正确履行各自的职责,认真执行“六不准”、“十严禁”等纪律要求。对在招生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二)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制度。严肃查处招生考试领域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案件、公职人员失职渎职案件和其他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等案件,特别是对泄露高考试题等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点招”违规录取案件及通过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钱权交易”违规录取的案件,对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不但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强化监察审计处监督职责。要严肃执纪、严格问责,决不能妥协通融、说情开脱。对监督不力或不履行监督职责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监察审计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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