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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基建工程监督检查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29      信息来源:纪检监察办公室      文字:无      编辑:张然      点击:      分享到: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基建工程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我院基建工程计划的落实和投资效益的高效发挥,确保基建工程质量,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党纪、政纪、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建工程监督检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学院的基建工程是指利用国家预算内工程建设投资或自筹资金对楼房、结构、道路或建筑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修缮、装修或翻新有关的一切工作,是学院总体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此项工作是学院发展的物质保证。

    第二条 学院的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是学院行使纪律检查和行政监督职能的专门机构,在院党委和行政领导下,按照国家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对学院基建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学院负责上述基建工作的职能部门,应自觉接受、积极协助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学院的基建监督工作实行专职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的基建监督工作必须以政策法令法规为准绳、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确保工程质量为目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章 基建工程监督检查的主要任务、内容和程序

     基建工程监督检查的主要任务是:保证学院基建项目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国家以及地方和学院关于基建工程建设方面的政策法规和规定,维护和规范基建工程建设秩序,保障基建工作依法依规有序进行。 

    基建工程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程序是:基建工程立项、招标投标、“三材”购置、施工管理、竣工验收、资金管理及合同管理等七个环节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 工程立项

    1.基建项目管理部门是否依照学院基建总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 

  2.基建项目管理部门是否组织有关专家对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3.基建项目管理部门是否按照基建工程项目程序办理了各种报审批手续。

    第六条 工程招标投标

  1.基建项目管理部门对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是否进行公开招、投标,修缮、装修工程是否按政府采购规定采购方式进行招标。

  2.基建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是否执行现行有关设计、监理规定,以招标的方式选择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

  3.在招标过程中,相关人员是否严守保密纪律,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控制价,杜绝泄露或变相泄露控制价(明细)清单的现象发生。

  4.招标工作是否做到按程序办事客观公正、公平竞争、择优选定。决不允许搞个人说了算,不许搞私下“交易”、“暗箱操作”。

  5.开标工作是否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在事先规定的时间、地点按规定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

  6.评标结束后,基建管理部门应对中标单位的项目经理及相关人员构成、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总造价、工期、竣工时间、具体要求等情况公开张榜公布,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第七条 物资和配套设备购置

 基建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是否严格按照设计标准和要求,在国家规定的采购方式购置物资和配套设备

    第八条 施工管理

  1.学院的工程监管人员是否按有关国家规定及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和合同条款内容对工程质量实施全过程监督和检查,并提出质量要求。

  2.为了加强群众监督,要在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将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挂牌公示。项目主管部门要公布质量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后,基建项目管理部门是否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国家的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现行技术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批准的初步设计、有关文件、施工图纸、施工合同等依据进行严格验收。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移交和交付使用的手续。

  3.基建工程项目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档案。

    第十条 工程资金管理

  1.学院基建工程资金管理部门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法规,加强基建工程的资金管理,坚持“计划用钱、专款专用”的原则,是否有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资金的现象发生。

  2.工程基建资金支付是否严格坚持按照年度计划、建设程序、合同预算、工程进度付款,工程变更项目的资金发生额要按程序逐级审批。

  3.基建财务是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自筹基建工程资金是否严格按国家对基建自筹资金的管理程序、规定执行。

  4.学院审计部门要加强基建工程审计监督,对工程投资较大的基建工程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

    第十一条 工程合同管理

  1.学院基建项目管理部门是否与基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部门依法订立合同。所签订的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行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2.合同签订后,严禁中标单位进行转包。中标单位如进行分包有关分项工程,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外,必须经学院基建管理部门认可,但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3.合同一旦正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如因实际情况确需变更时,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正式合同文本应分送主管校领导和财务、监察审计等部门备案。

  4.基建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在工程建设中建立工程承包和工程廉政“双合同”制度。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基建工程廉政合同》。

            第四章  基建工程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办法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参加学院及基建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的有关会议,了解情况。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参加基建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并实施监督,发现违纪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十四条 在院内建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随时接受和了解广大教职工对基建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的反映。重要情况及时向学院党委、行政反映。

    第十五条 招标工作和项目结束后,基建项目管理部门对在基建招标和项目管理中执行政策和纪律情况进行总结,工程经费要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 受理对基建工程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

    第五章  基建工程工作的纪律要求和对违纪问题的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基建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增强法制观念和纪律观念,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制定的有关基建工作的制度和规定。

    第十八条 学院领导干部、学院基建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不准参与有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私下接待投标单位人员商谈招标投标事宜,不准为施工单位指定购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及相关设备,不准向施工单位推荐材料从中谋利或索取回扣,不准借发标、开标、评标之机收受投标单位礼金、物品及有价证券。

    第十九条 认真做好基建工程中违纪问题的处理。学院基建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办事。对违纪舞弊给学院投资造成损失和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基建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在开始每项基建工作之前,属于本规定确定的监督内容的,要通知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员参加。对逃避监督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发现违纪问题从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3日起开始实施,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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