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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26      信息来源:信息中心      文字:信息中心      编辑:宋伟伟      审稿人:罗江      点击:      分享到: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计算机应用安全保障,预防和治理计算机病毒,保护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公安部《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计算机包括终端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服务器、存储设备、高性能运算设备以及配套的设备设施等;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包括恶意软件和代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范围内所有使用计算机的部门和个人。

第四条 现代教育与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校园计算机病毒防治组织管理工作,各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

第六条 网络和信息系统的使用部门在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 定期对计算机设备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做好检测、清除记录;

(三)对本部门网络和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

(四) 发现计算机病毒应及时隔离被感染机器;对于外来磁盘和硬盘应查杀病毒后才允许使用;

(五)使用具有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并及时更新版本和特征库;

(六)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网络和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学院现代教育与信息技术中心、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

第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在从计算机信息网络上下载程序、数据或者购置、维修、接入计算机设备时,应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

第八条 联网的计算机如果感染计算机病毒,为避免计算机病毒通过网络传播扩散,现代教育与信息技术中心可采取应急断网隔离措施。

第九条 第 计算机病毒的清除原则:

(一)清除病毒之前,注意备份所有重要数据,以防遭病毒破坏或误删除而遗失。

(二)清除病毒时,应保证整个清查病毒过程在无毒或安全防护环境下进行,以防病毒重新感染已清除病毒的文件或其他文件。

(三)清除病毒后,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如安装防病毒产品、更新病毒查杀特征库、修复系统漏洞等。

第十条 通过网络进行电子邮件或文件传输,应及时对传输媒体进行病毒检测,接收到邮件时也要及时进行病毒检测,以防止计算机病毒的传播。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根据所造成危害影响程度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网信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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