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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移动应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26      信息来源:信息中心      文字:信息中心      编辑:宋伟伟      审稿人:罗江      点击:      分享到:

第一条 按照教育部《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教育移动应用(教育类APP、微信公众号、微博、小程序等)管理,推进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育移动应用,包括学院或学院各部门开发、选用的教育类APP,和以“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或者学院各部门为主体认证的微信公众号、微博、小程序等。

第三条 教育移动应用平台是学院宣传思想文化和教育教学的信息化重要阵地,必须坚持立德树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学院中心工作和综合改革,服务师生,传播学校知名度、美誉度,传递网络正能量。

第四条 学院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现代教育与信息技术中心)是学院教育移动应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院教育移动应用审核和备案工作。

第五条 按照“谁开发(选用)谁主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系部(处室)负责本部门教育移动应用的建设和管理,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教育移动应用第一责任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管理员(简称网信管理员)是本部门教育移动应用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学院各部门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在自主开发、自主选用和上级部门要求使用的教育移动应用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选用、推广的教育移动应用必须是已按规定完成提供者备案的教育移动应用,报学院网信办(现代教育与信息技术中心)审核后,方可使用,并由现代教育与信息技术中心代为进行使用者备案;

(二)自主开发,服务于学院内部管理且不对外单位提供服务的教育移动应用,需报学院网信领导小组审批,并通过现代教育与信息技术中心组织的安全评测后,方可上线运行,且由现代教育与信息技术中心代为进行相关备案工作;

(三)各部门擅自使用未经学院审核备案的教育移动应用,学院将追究其部门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四)加强学院教育移动应用的资源整合和分层管理,原则上不得开发、选用功能相近、内容类似的多个教育移动应用;

(五)各部门网信管理员须对本部门发布在教育移动应用平台的内容进行审核,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现代教育与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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