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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经职业学院食堂大宗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10-29      信息来源:后勤服务中心      文字:陈翀      编辑:文洁      点击:      分享到: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食堂大宗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院食堂大宗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提高食材配送效率和管理水平,切实加强学院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的食品供应追溯体系,保障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8] 12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教 [2021] 96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4部门《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教职工食堂及学生食堂。

第二条 教工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严格遵照学校相关采购管理办法的要求,并在年度预算安排内由学院组织实施采购。由学院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供应商资质、服务要求、食材配送项目、货物质量、食材价格、安全责任等相关事宜,同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第三条 学生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通过公开招标,实行集中采购。由学院、食堂承包商、中标供应商签订供货协议,明确供应商资质、服务要求、食材配送项目、货物质量、食材价格、安全责任等相关事宜,同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第四条 学院大宗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遵照执行国家卫生、安全标准,不得配送转基因食品或利用转基因食品原料制成的成品、半成品,确保食品原材料安全。

第二章 学院食堂大宗食材采购的范畴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食堂大宗食材采购包括但不限于:

蔬菜水果类:包括新鲜的蔬菜、水果、豆制品、鲜切面等。

米面油类:包括大米、面粉、食用油等。

生鲜畜禽肉类及水产品:包括新鲜宰杀的猪、牛、羊、鸡、鸭、鹅、兔、水产品等。‌‌

冷冻制品类:如冷冻肉类、海鲜、风味产品等。

干杂、调味品含禽蛋等:包括各种干货、调味品、酿造酱油、醋、食盐、包装食材、散装食材、禽蛋等。

其中,品牌合作经营店专供原材料,应向学院提供合作相关材料。

第三章 大宗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供应商资质

第六条 食堂大宗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资质: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3)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4)供货企业指派送货业务员的委托授权书(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四章 大宗食材质量标准

第七条 大宗食材原料应当无毒、无害,不采购质量不新鲜、腐败变质、发霉、生虫、虫蛀、有毒有害、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限及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材。

第八条 蔬菜、水果、豆制品、鲜切面等质量标准。

蔬菜:蔬菜类必须保证无黄叶、枯死叶、无虫、无杂质,新鲜采摘,当日供应,原菜须保证菜面干净、无明显泥土、码放整齐、无破损、不得过熟或欠熟;净菜须保证菜面完全干净、无泥土、按统一标准加工、码放整齐,并按相关规定配送前采样送检,提供具有农药、杀虫剂等残留检测合格的报告。农药残留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农残最大残留限量》和GB2763.1-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或国家最新标准的要求。

水果:必须保证果型匀称,色泽均匀,无干疤、斑点、裂口、腐烂,口感好,并按食堂送货前提出的具体要求供货。

农药残留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农残最大残留限量》和GB2763.1-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或国家最新标准的要求。

豆制品:豆制品的国家执行标准主要包括《发酵性豆制品卫生标准》《绿色食品豆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制品》或国家最新标准的要求。

鲜切面:鲜切面包括但不限于面条、水饺皮、抄手皮等,鲜切面制作需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制作要求。

第九条 大米、面粉、食用油标准。

大米:品种为一级优质籼米、粳米;非转基因,袋装;达国家标准等级(GB/T 1354-2018)一级或国家最新标准(提供相关检测报告扫描件)、外包装标识齐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 2715-2016)的要求或国家最新标准(提供相关检测报告扫描件);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的要求或国家最新标准(提供相关检测报告扫描件);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的要求(提供相关检测报告扫描件)。

面粉:达到国家一级及以上标准;并应符合国家标准相关标准及要求。

食用油:食用油为非转基因食用植物油;非转基因、桶装;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的要求(提供相关检测报告扫描件);符合GB 2760—2014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提供相关检测报告扫描件);符合GB 2761-2017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要求(提供相关检测报告扫描件)。

第十条 生鲜畜禽肉类及水产品标准。

肉类:应符合国家标准相关标准及要求。无槽头肉和血刀肉;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摘除干净;无残留,不准带长短毛;不带浮毛、凝血块、胆污、粪污及其他污染物。肌肉色泽鲜红或深红,有光泽;脂肪呈乳白色或粉白色。具有鲜肉正常气味。煮沸后肉汤透明澄清,脂肪团聚于液面,具有香味。生鲜猪肉、禽肉、兔肉等供应时符合成都市肉类溯源体系的要求并有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当日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以及肉类定点屠宰厂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牛肉、羊肉等其它家畜白条肉供应时应提供当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水产品:淡水鱼验收前必须是鲜活状态,海鱼必须是冰鲜、无味、肉质好。配送鲜活:海鲜产品必须配备充气装备,并提供给检验检疫报告。

第十一条 冷冻食品标准。

冷冻食品:保质期在3天以内的,必须是送货当天生产的货品;保质期在7天以内的,送货日不超过生产日两日;保质期在6个月以内的,送货日至保质期到期日的天数必须大于保质期天数的三分之二;6个月以上的,送货日至保质期到期日的天数必须大于保质期天数的百分之九十。每次送货要提供该批次的相关检测报告。为保证产品质量,冷冻食品要用专用冷藏车辆配送。不得含有二氧化硫和非法使用添加剂;重金属元素、农药残留不得超标,须优质、无感官异常。必须符合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必须按照行业规定具有完整的包装,且包装上标有SC标识,根据不同产品分别规定用中文标有品名、产地、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或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食用或使用方法、保存方法等说明,出现包装破损现象予以调换。

第十二条 干杂、调味品含禽蛋标准。

调味品类: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应等级的现行检验检疫标准。商品的包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包装完整、无渗漏、无破损;应有SC食品安全认证或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包装上应注明产品名称、配料表、质量等级、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调味品原料应为非转基因产品,独立定型包装。调味品产品质量标准包括但不限于GB/T 18186-2000 酿造酱油、GB/T 18187-2000 酿造食醋、GB/T 8967-2007 味精、SB/T 10371-2003 鸡精、GB 272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QB/T 4510-2013 食盐小包装制作技术规范、豆瓣等执行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和强制性规定。

散装类食品:应提供原包装的包装产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配料表、质量等级、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等。

禽蛋类:主要为鸡蛋,包括其他禽蛋等。供鲜鸡蛋必须是检疫检验合格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 754-2021。标准: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标准,每枚鲜鸡蛋净重不低于50克,蛋壳干净、大小均匀、无破损、无沙壳、畸形、麻点、蛋黄蛋清界限分明。所提供的鲜鸡蛋从养鸡场的产蛋日期至送货日期14 月和1112月不超过5天(包括产蛋日),510月不超过3天(包括产蛋日)。供应商承诺鸡蛋每个月提供质检合格报告。其他禽蛋类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并提供检疫检验合格证。

第五章 大宗食材供应商配送服务要求

第十三条 供应商必须自主经营管理,不得将配送项目进行任何方式的转包、分包、变相转包或以他人身份挂靠,如有发现存在上述情况,供应商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及民事责任。供应商管理层人员备案制度,不得随意更换管理层人员,如需更换须及时上报采购人书面报备。

第十四条 ‌‌包括新鲜宰杀的猪、牛、羊、鸡、鸭、兔、水产品等、冷冻食品等的配送应有专用冷藏保鲜设备。

第十五条 供应商应做好食品安全的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 供应商必须按所填订单配送,按规定时间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确保食品新鲜、优质、安全、可靠。并配合采购人验收登记入库。

第十七条 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提供产品的价格、检疫报告、销售许可证等。根据市场情况及指导价格,及时调整产品的供货价,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供应商在配送过程中要做好配送物资的保鲜、保质措施,同时不得喷洒有毒有害物质进行保鲜或保质。否则一经查实,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供应商将承担相应的责任,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支付本项目预算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作为违约金。

第十九条 若采购人发现在质保期内食材腐烂变质,将及时通知供应商进行处理,并更换相应数量的物资。合同履约中,出现三次及以上该情况,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供应商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承担当年度食材配送预算百分之二十违约金。

第二十条 供应商在期末结束时,在货品无质量问题的前提下必须保证无条件退换货。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应当在采购人急需某种产品时,供货商必须在1小时内送达,同时保证具备每天配送的能力,供应商在没有某种产品时需提前24小时告知,如未提前告知,供应商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现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供应商须承诺在2小时内无条件退换货。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需承诺在配送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在供货期间,供应商必须保障货源充足,保证每天供货能力,供应商供货期间若迟到影响学校开餐的,采购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都由供应商负责。

第二十五条 因产品本身质量或配送原因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由供应商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并取消配送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有保质期限的商品剩余保存期不得少于原有保质期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提供《食品安全和售后服务承诺书》,保证所供食材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供应商所供均为采购人指定食材。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验收发现数量(重量)不足的,以实际货物数量(重量)验收登记入库,采购人验收时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应无条件退货,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第三十条 无产权瑕疵:供应商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供应商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供应商违约。供应商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1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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