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教职工攻读 在职博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

日期:2025-05-14    作者: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    编辑:陈秋月    来源: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校战略,改善教师队伍的学历结构,鼓励和支持教职工提升学历学位层次,加快学院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关于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是指我院编内编外在岗教职工,不解除和学院的劳动人事关系,经学院同意,以在职脱产形式攻读国内外博士学位。

第三条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脱产时间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两年。

第四条 学院鼓励教职工结合工作需要,本着学以致用的原则,通过各种形式攻读国内、国(境)外博士学位研究生,提升学历层次和业务素质。攻读国(境)外博士学位的,其学校应为QS、U.S.News、ARWU、THE等世界大学或学科排名300名以内的院校。

第二章  报考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热爱教育事业,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治学严谨。

(二)符合学院人才培养规划要求。

(三)报考专业原则上应与学院学科专业发展方向或教师现从事工作一致;

(四)距离法定退休年年龄在5年以上。

第六条 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二级单位推荐,报学院统一审批。具体程序:

1.个人申请,报考人员填写《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经部门初审后推荐,并报分管院领导同意。

2.学院审核。组织人事部(教师工作部)会同教务处、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学生工作部初审。

3.征求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意见。

4.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批。

5.组织人事部(教师工作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近三年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2.近三年发生两次二级教学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违反单位纪律,受到学院处分。

3.在处分期内或处分未解除的。

4.其他学院认为不宜报考的情形。

第三章  在职攻读期间待遇

第八条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视同在职工作。脱产攻读期间与在职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一)基础绩效工资按月正常发放,综合效益奖、年终目标奖励绩效按所在二级学院、部门相应职级的平均数发放;

(二)享受正常工资晋升、“五险一金”、工会福利待遇;

(三)教学工作量及其他工作量按照基本工作量核定,不影响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

(四)其他待遇,按照其他在职人员待遇办理。

第九条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因客观原因需要延期毕业,须提前3个月由本人提交详细的书面申请报告和延期原因,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后,报组织人事部备案。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因个人主观原因延期毕业的或超过在职脱产累计时间的,延期期间和超过时间不再享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待遇。

第十条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因个人原因无法完成学业中途退学的,经个人申请、所在部门同意、学院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可返校工作。学院支付的待遇应当退还。

第十一条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因违纪或违法被培养学校开除学籍的,已支付的待遇由学院追回。

第十二条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学习期满,未取得博士学历学位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已经支付的待遇应全额退还。

第十三条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的,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含税),并按科研有关管理办法给予科研启动费5万元。在职编外聘用人员取得博士学位后,根据本人申请,满足入编条件和相关规定的,学校支持办理入编;不满足入编条件的,在原岗位继续工作;本人自愿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按在职取得博士学位研究生人员一次性奖励和科研启动费的120%执行。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被录取后,须与学院签订《四川财经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协议书》,未签订协议书的不享受学院有关政策待遇。

第十五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由原所在部门负责常规管理。教职工应主动与所在部门加强联系,每学期期末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汇报学习情况和考试(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应在毕业后1月内按时返回学院报到并将毕业证与学位证复印件、学籍档案等材料交回学院组织人事部,经审核后兑现相应待遇。未按期返校者,从次月起停发工资及其他待遇;超过3个月未返校,自动按解除人事关系处理。

第五章  服务期规定及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毕业后,在学院最低服务年限为8年,服务期从取得学位证返岗报到之日开始计算。

第十八条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取得博士学位后不回学院工作的,须全额退回学习期间学院支付的各项费用,并向学院一次性支付违约金10万元。

第十九条 未满服务期辞职或被学院辞退的,须全额退还攻读在职博士学位期间学院支付的各项费用(不含非脱产期间获得的正常劳动报酬),并按2万元/年承担未履行服务期年限违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我校已离职人员取得博士学位,愿意回学校工作的,优先按照《高层次人才引进及管理办法》纳入高层次人才聘用管理,并享受相应人才类型和档次的高层次人才待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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