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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依法防疫”知识讲座(十二)
发布时间:2020-03-11      信息来源:马克思主义学院      编辑:饶明全      点击: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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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不报告,不隔离,导致他人感染的,可能构成何种犯罪?

122日,在无锡上班的四川内江籍男子龙某乘坐动车经武汉返回内江。其间,龙某所乘的动车在途径武汉汉口站时停留了8分钟。龙某称,列车停留时,自己并未下车。返回内江后,龙某不仅未按照相关疫情防控要求采取自行居家隔离和将情况上报相关部门,反而还多次邀约和参与朋友聚会、棋牌娱乐活动。129日,龙某因出现发热症状,到内江市某医院就诊,医院随即收治隔离。130日,龙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据警方调查发现,从122日至129日,龙某返回内江期间共密切接触15人。截至目前,与龙某密切接触的15人中已有3人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其余人员全部采取隔离措施,进行医学观察。24日,鉴于龙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二款规定,涉嫌以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内江市市中区警方依法立案侦查。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15条第二款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当事人的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当事人对其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本案例中的龙某在经过武汉回家后,心存侥幸,不仅未按照相关疫情防控要求采取居家隔离,还邀约和参与朋友的邀约,参加聚会、棋牌娱乐活动,从而导致疫情扩散。龙某的这种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险,导致多人确诊病毒感染、或被采取隔离措施和进行医学观察,故而应当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何时可以决定复课?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1. 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2. 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可见,学校只有在作出采取紧急措施的人民政府解除紧急措施后,才可以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复课。任何学校在人民政府未解除紧急措施前,不得自行决定复课。

学校地址:

成都市龙泉驿区驿都西路4111号 邮编:610101

联系电话:

028-84642011(含传真)/ 028-84642001(值班)
028-84642024(招生就业)

办学突出问题举报投诉:电话:028-84642011 信箱:sccjxf@163.com

学校疫情防控“接诉即办”热线电话:
白天值班电话:84642011(8:30-17:30 )
24小时值班电话:8464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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