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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财经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3-05-29      信息来源:纪检监察办公室      文字:无      编辑:张然      点击:      分享到:

中共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充分发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纪委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党委抓好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三条  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履行教育、监督、保护、惩处的职能,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三项任务的落实。同时,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综合治理,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做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为加强党的建设,促进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服务和保证。

第四条  学院纪律检查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靠群众支持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人组成,由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纪委正、副书记各一人,由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并提请学院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上级机关批准。

第六条  纪委书记由副院级领导干部担任,根据工作需要,纪委可设专职纪律检查员,可按副处级干部配置。

第七条  纪委办公室和监察审计处合署办公,在纪委的组织协调下,统一履行纪检、监察、审计的三项职能,按照分工各自履行职责。

第八条  学院纪委要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具备“政治坚强、公正廉洁、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综合素质。

第九条  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党性原则,秉公执纪,不徇私情,敢于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都无权独断。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道,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防止主观臆断、偏听偏信。案件查处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五)严格执行办案保密制度,不准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泄漏案情和组织机密,不准接受与执行公务有关的吃请和其他有损于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条  对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在执法执纪工作中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其他法规,监督检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以及维护党章、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协助党委和有关部门了解党员的思想状况和工作作风,配合有关部门对学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和拒腐防变的能力。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督促检查“三重一大”制度的落实;协助党委做好对干部的考察和任免工作;协助党委落实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建立健全学院干部廉政档案。

(四)加强对学院基本建设、大宗物资和教材图书采购、招生就业、人事招聘、职称评审、干部任免、后勤服务等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五)受理各级党组织、党员、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问题的检举、控告、申诉和来信来访等,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和群众利益不受侵犯;按照党的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检查和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对违反党纪、政纪、法规、规定的党员,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的意见或建议,并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具体负责审理上级纪委、学院党委批办的案件。

(六)抓好纪委自身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适应学院特点的党风党纪教育的新路子,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党的纪律建设的调查和理论研究工作。

(七)负责完成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权限

第十二条  根据中央、省委的有关规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如下:

(一)学院纪委书记是学院党委成员,参加学院党委会议。

(二)对学院党委及成员、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发生的严重问题,以及其他违法违纪问题,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需要立案或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三)特殊情况下,学院纪委可以不经过同级党委同意,直接向上级纪委反应情况。

(四)对学院各级党组织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和监督检查。

(五)配合组织人事部门把好干部选拔任用的入口关。院管干部的选拔任用,任前要征求纪委意见,任后纪委要及时进行廉政诫勉谈话;在干部选拔任用上,对有问题的,纪委有权实行“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

(六)做好院务公开事项的监督工作,规范办事程序、增强决策事项的透明度,推进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七)纪委协同行政监察和审计部门,切实抓好上级下发的各项政策法规和规定的贯彻落实;抓好学院按照上级要求制定下发的有关规章制度的落实;抓好学院权力运行领域的监督和制约工作,加大依法治院工作力度,切实规范好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协助党委抓好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惩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贯彻落实工作,做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组织好责任考核,对违反责任制规定的违纪问题,对责任人或直接主管的领导干部,纪委将依照规定予以责任追究,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纪律如下:

(一)模范遵守党纪国法,依法依纪正确履行职责。

(二)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严于律己,勤政廉政,要别人不做的自己带头不做,要别人做到的自己带头做好;自觉接受监督,虚心听取意见,不断加强和改进思想、工作和生活作风,求真务实,勤奋工作。

(三)对重大问题的答复和处理,必须经过纪委全委会集体研究或纪委主要领导的批复,个人不得擅自作主进行答复和处理。

(四)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工作中属于保密的事项和内容。违者视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纪律处分。

(五)妥善保管案件线索、调查和处理材料,不与无关人员谈及和泄露案件查处情况。


第六章  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当好学院党委的参谋和助手,及时汇报影响学院全局的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在处理违纪案件中,对涉及触犯刑律的,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并做好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章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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