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校内施工的安全管理,监督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预防和防止施工过程中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全体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校区内从事明火、火花作业;土建;大型设备安装、调试与维护;线体改造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施工,由施工主体单位在施工前一周到保卫处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
第三条 施工单位组织施工人员填写《四川财经职业学院临时出入证申请表》,执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1寸免冠照片到保卫处备案,办理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凭证在指定区域活动,禁止跨区域活动。
第四条 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不得在校区内从事“黄、赌、毒、斗殴”等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将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条 施工单位须将本单位负责人、施工人员名单,施工现场
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报保卫处登记备案,按照《成都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归档管理。
第六条 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视其事由和情节,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施工单位各种出入校区的车辆必须到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凭证通行。特种大型机械车辆必须到保卫处备案后按照指定路线行驶、停放。
第八条 施工单位车辆应遵守《四川财经职业学院院园交通管理办法》,禁止在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及危险品仓库等处停放,违者按相关条款处罚。
第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保持施工现场整洁,及时清理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垃圾、杂物等。土建工程确因施工场所条件限制,需将施工所产生的垃圾废物堆放在室外的,不得影响交通及环境,并应当天清理。
第十条 施工单位车辆运输散体物料"沙、石"等出入校区时,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散体物料撒落在地上,发生因建筑渣土撒落导致人员伤亡情况,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施工现场特点及施工内容,制定安全施工管理细则,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每日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接受保卫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对违反规定,视其情节进行处理,直至强令停止施工等。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或伤亡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立即组织扑救和救护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报告保卫处。现场救援行动结束后,应保护现场,配合消防队或保卫处进行事故调查,不得隐瞒真相。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计划、施工方案及相关技术要求进行作业,不得违规操作或无证作业。如属违章作业造成事故或损害的,除赔偿损失外,还可视情节罚款,责令停工整改,直至将相关责任人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特殊操作安全管理规定
一、施工单位从事电工、金属焊接切割起重机械,大型设备安装、测试与维修,登高架设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施工期间用电、用火、登高等作业时必须得到相关部门同意,严禁私拉电线,擅自动火和高空作业,使用电炉或其他电器设备烘烤食物和衣服等。
三、从事高空作业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地面设置安全标志,清理地面可燃物,疏散地面人群并指定专人在地面负责安全工作。
四、施工中如有明火或带火花作业,必须清理施工场所可燃物,并自行配备应急消防器材,如施工单位不能自行解决,可向保卫处暂借灭火器,如果灭火器被损坏或使用,按实价予以补偿。
五、非紧急情况严禁动用消防设施,不得用消防水冲洗施工场所,浸泡砖块或搅和泥浆、沙浆等,如有损坏由施工单位承担维修费用。
第十六条 特殊工种作业申请要求:
一、动火作业
(一)涉及动火作业的施工,需在动火作业前进行作业许可申请,申请人员需到建设处或后勤管理处申请,并提交保卫处备案。
(二)动火申请有效期为24小时,如需延期施工必须到建设处或后勤管理处进行审批,并报保卫处备案。
二、登高作业
(一)凡符合登高作业的施工,必须事先向本校规划建设处申请,并提交保卫处备案,以备监督人员查证。
(二)登高作业区承包商将随身携带的工具带好,防止坠落伤人,必须设立警戒标识和隔离装置,以防止其它人员的进入。
(三)登高作业的设备与装置,如梯子或专用起降机等必须符合安全标准,登高特种设备必须有技监局的检验合格证。
(四)登高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符合标准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安全带等。
(五)登高作业时必须有他人监护,严禁单人操作。
三、用电作业
(一)在施工中需要铺设临时线路,进行临时用电,必须由施工方提出申请,经后勤管理处批准后,才可以安装,并提交保卫处备案。
(二)施工过程中需要用电接线时,必须由专业持证人员进行操作。
(三)施工单位必须配备绝缘类的劳动保护用品保证工作的安全。
四、化学品安全
(一)未经许可,任何剧毒化学品不得带入本校区域内。
(二)在无充分防范措施情况下施工单位不允许使用有毒的、易燃的、强氧化性的、腐蚀性的化学品施工
(三)施工所需化学品都要有化学品标签,必须贮存在合适的容器内。
(四)特别注意防止危险化学品溢出,任何溢出,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五、压缩气体
(一)任何带进本校区域内的压缩气体,必须有明确的标识,标明其中的成分及使用细则等;
(二)所有的压缩气体瓶,都必须有固定的架子固定以防止倾倒,在不用时,应进行封口处理;气瓶、溶解乙炔瓶等,均应避免放在受阳光暴晒,或受热源直接辐射及易受电击的地方。
第十七条 施工涉及消防系统,需要临时关闭消防阀或修理相关消防系统,必须取得保卫处的许可,完成后立即恢复。
第十八条 保卫处是学院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对校区内施工现场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